联合国《采购指南》修订版6.1-第十四章《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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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作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FRR 118.02“采购模式”提供了以下两种合作可能性,参见第14.1和14.2条:
■ 188.02(c)——与联合国系统组织合作。“行政首席采购官或授权人员可与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合作,以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需求。行政首席采购官或授权人员可酌情为此签订协议。此类合作可包括联合开展共同采购活动,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根据另一个联合国系统组织的采购决定签订合同,或要求另一个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采购活动”。
■ 188.02(d)——与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和组织合作。“行政首席采购官或经授权人员可就采购活动与联合国系统组织以外的客户合作,并为此签订协议。”
14.1 与联合国实体合作
“一体行动”和联合国的其他改革倡议带来了采购方面的一体化成就。管理问题高级别委员会采购网络(HLCM-PN)认可了促进合作采购的具体指导,包括在联合国各机构之间建立和共享长期协议。这种一体化办法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总量来撬动市场,以实现批量折扣,降低货物/服务成本,同时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
为了促进联合国各实体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并支持联合国倡议,总监、PG或PA可决定与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机构或计划的合作是否适合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需求,前提是任何相关费用被认为是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合作可能被认为特别适合获得批量定价或实现流程或运营效率。
如下所述,此类合作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开展联合采购活动,依赖另一个联合国实体的采购决定,请求另一个联合国实体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采购活动,或从另一个联合国实体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
14.1.1 联合招标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根据一个或相关系列计划采购行动的预估总价值,选择与一个或多个联合国实体开展联合采购活动。通常,根据该联合国实体的采购规则和条例,各合作组织将选择一个组织领导采购过程。
合作的联合国实体将共同商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并将共同评估提交的报价书。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实现采购的预期合同形式。联合招标仅遵循牵头的联合国实体的审查要求,除非适用的评标标准或最终授标与牵头的联合国实体的不同。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是牵头的联合国实体,则可规定其他参与的联合国实体在负责审查采购活动的相关采购委员会中设有代表。
14.1.2 联合国实体投标结果的重复使用
对于单一或相关系列的计划采购行动,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估计,开展新的选择程序的潜在效益不足以平衡相关行政费用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依赖另一个联合国实体的选择程序(详情见第6.8.1 条“例外情况”,第iv 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重复使用招标结果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而无需进行单独的选择程序,前提是:
a)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授标;
)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要求基本相同,最初招标的数量相当或更大;
c)供应商同意以可比价格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对于市场而言,商务条款被认为是合理的,供应商接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厅的条款和条件。
14.1.3 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使用另一个联合国实体创建的长期协议,即使不是通过联合招标活动达成的,前提是长期协议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要求,特别是在性价比和适用性方面。
此类评估应由以下因素决定和引导:
■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订单的价值小于或等于预期的单次采购订单量(如果长期协议中有说明),或者不大于长期协议的总价值(如果长期协议是以最高限额创建的,并且建立长期协议的联合国机构要求对此额度进行监控)。不应使用长期协议订购大大超出预期的数量,尤其是长期协议条款中可能未包含的那些带来批量折扣的货物/服务;
■ 长期协议供应商以长期协议中相同(或更低)的价格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供货物或服务;
■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要求等同于长期协议中的要求;
■ 长期协议在类型和配置方面的设置,特别是在地理范围和多供应商长期协议的使用条件方面满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目的;
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确信长期协议已根据联合国各实体制定的程序获得批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不需要合同和财产委员会总部对长期协议进行单独的审查:
a)长期协议仍然有效,并且未被取消或终止;
)创建和拥有长期协议的联合国实体允许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使用该长期协议,并已书面确认。在获得书面批准时,建议通过使用HLCM 背书的长期协议信息表从其他联合国实体获取长期协议的相关信息,该信息表包括长期协议的类型、期限、最高限额(若适用)、其他联合国实体使用长期协议的报告要求、长期协议使用指导说明等详细信息。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获得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的签字副本。
c)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供应商资质的要求而言,联合国实体长期协议中的供应商是合格的(见第3.3条“供应商不合格”):
d)供应商接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合同通用条款。
其他联合国实体的长期协议可在www.ungm.org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联网上查阅。
请参考第11.4.6条,了解根据长期协议下订单的更多说明。
其他联合国实体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全球和区域长期协议需要事先获得SSC负责人的批准。一旦长期协议上传到联合国全球采购网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联网,应理解为已获得SSC负责人的批准,无需进一步授权。
14.1.4 从联合国实体获取货物、服务或工程
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确定一个联合国实体在某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采购方面具有特定专长或能力或获得了有利条件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从另一个联合国实体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包括通过与联合国实体建立安排。此类行动不被视为采购,因此不在FRR和OD 16的范围内。
14.1.5 外包给联合国实体
在某些情况下,请求另一个联合国实体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某些采购活动可能是合适且必要的(根据FRR 118.02 c)。在以下情况中可考虑采购活动外包授权,且必须由PG负责人批准。
a)专业知识:
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认可另一个联合国实体在采购特定货物、工程或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时,PG负责人可在第2.5.2条表1所列的授权等级内授权外包特定货物、工程或服务,并指定该联合国实体作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代理。
)采购能力:
当另一个联合国实体在特定地点拥有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具备的必要采购能力时,PG负责人可在第2.5.2条表1所列的授权等级内授权在任何时期外包某些或所有采购活动,并指定该联合国实体作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这些活动的采购代理。
c)行政能力:
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一个国家既没有采购能力也没有行政能力时,拥有必要采购和行政能力的另一个联合国实体的驻地代表(例如,当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驻地代表)可根据该联合国实体的规则和条例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实施采购行动,但根据代理服务请求,不得超过适用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代表的授权财务权限的限制;
d)共享服务:
在特定地点,联合国联合活动(如联合国“一体行动”倡议)拥有实现规模经济或提高效力和效率的采购能力,也能够向所有合作伙伴组织提供特定行政服务,PG或PA负责人可在第2.5.2条表1所列的授权等级内,授权外包任何时期的某些或所有采购行动,并指定联合国联合活动作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代理,并通知行政首席采购官。参与该活动或联合采购活动的联合国实体联合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查要求)应适用。
14.2 与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FRR 118.02,“行政首席采购官或授权人员可在采购活动中与联合国系统组织以外的客户合作,并为此签订协议。”(来源:财政部国库司)